地產天下.文/記者張瀞勻
同樣公告現值1,000萬元的土地,有人全額列入遺產課稅,有人卻能減列420萬元,關鍵就在土地是否設有「地上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指出,繼承土地原則上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公告土地現值作為遺產稅計算基礎,但若土地已設定地上權,因使用權歸屬他人,依法可扣除地上權價額後再申報,實際課稅金額將明顯降低。
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第3項及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地上權價額的估算方式,須視設定內容而定。若地上權「有年限且有約定年租」,則依設定年限與年租,並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點所剩餘期間估定其價額;若未訂定年限,則以一年地租額的7倍計算地上權價值;另外,若未約定年租,則按申報地價年息4%估價。
國稅局舉例,甲君過世時留有一筆土地,依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為1,000萬元。繼承人乙君申報遺產稅時發現,該土地設有未定年限的地上權,每月地租5萬元。因未約定年限,依法以一年地租額的7倍估算地上權價值,即5萬元×12個月×7倍,共420萬元。該筆地上權價額可自公告現值中扣除,土地申報遺產價值因此降為580萬元。
國稅局提醒,民眾在辦理遺產稅申報前,應仔細查閱土地登記謄本中的「他項權利部」,確認是否設定地上權等權利負擔,以免漏列可扣除項目,影響稅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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