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3日 星期四

賣房少算一步噴10萬!房地合一踩「持分」地雷 免稅額打折扣

Ettoday記者陳瑩欣/台北報導

出售自住房地可享最高400萬元免稅額,但若賣的是部分持分,免稅額也得跟著按比例縮水。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一名納稅人出售房地6成持分,卻直接扣除400萬元免稅額,最後遭補稅10萬餘元,提起訴願也遭駁回。

北區國稅局指出,個人出售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若符合自住房地優惠要件,課稅所得在400萬元以下可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的部分,則按10%稅率課徵。

不過,400萬元免稅額是以完整房地所有權,也就是權利範圍1/1為基礎。若房地為多人共有,或出售者僅移轉部分持分,免稅額就必須按照實際出售比例計算,不能全額扣除。

北區國稅局舉例,一名A姓納稅人於2017年取得新北市一筆房地,持有權利範圍為全部,之後在2023年將其中6成持分出售給兒子。

A姓納稅人自行申報課稅所得345萬餘元,並全額扣除400萬元自住房地免稅額,因此申報應納稅額為0元。

國稅局查核後認定,A姓納稅人雖符合自住要件,但實際出售的權利範圍只有6成,因此可適用的免稅額應為240萬元,也就是400萬元乘以6/10。

課稅所得扣除240萬元免稅額後,超過免稅額的部分須按10%稅率課徵,國稅局因此核定補徵稅款10萬餘元。

A姓納稅人不服,主張現行法規並未明定免稅額須按出售比例計算,因此應可全額扣除400萬元,並循序提起行政救濟。

財政部審理後認為,《所得稅法》所稱自住「房屋、土地」,是指同一門牌、權利範圍1/1的完整房地所有權。若出售部分持分也能全額扣除400萬元,同一房地只要分次移轉,就可能重複享有數次400萬元免稅額,產生一屋享有多個免稅額的不合理情況。

財政部也指出,A姓納稅人日後若再出售剩餘4成持分,且仍符合自住房地優惠要件,仍可主張160萬元免稅額,因此整體權益並未受損,最終駁回訴願確定。

北區國稅局提醒,適用自住房地400萬元免稅額,須同時符合3項條件,包括個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已辦妥戶籍登記,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交易前6年內未出租、未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交易前6年內,也未曾適用同項優惠。

國稅局呼籲,民眾出售共有房地或僅移轉部分持分時,務必依出售權利範圍比例計算免稅額,避免因申報錯誤遭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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